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的規(guī)定,對下列各項,不授予專利權:
1.科學發(fā)現(xiàn);
2.智力活動的規(guī)則和方法;
3.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;
4.動物和植物品種;
5.用原子核交換方法獲得的物質;
6.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、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。
對上款第4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,可以依照本法規(guī)定授予專利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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